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外事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委办厅局(集团、公司),各地州市教育局,其它有关学校:
招收外国留学生和外国学生有利于国家“睦邻友好,稳定周边”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储备人才。为促进我省招收留学生和外国学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我们拟订了《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现正式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需要,增进我省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特别是与东盟国家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多边和双边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来滇学习的管理,提高我省教育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 法》以及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校是指具有招收外国学生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
第四条 我省接受和培养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当具有与招收中国学生同等条件的学校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厅是云南省外国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学生工作外事政策的指导、执行和协调部门;云南省公安厅负责外国学生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外国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 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处理外国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外国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申请接受外国学生,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会同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公安厅审批,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学生,由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云南省教育厅会同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公安厅对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外国学生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并对各地州和学校的外国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学校具体负责外国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考试、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必须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学生工作;学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外国学生签证和居留证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外国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证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外国学生的各类案件。
第三章 外国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招收中国学生的资格,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相应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幼儿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制定外国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招收外国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和云南省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专业必须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经云南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到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担保和在华事务担保人。申请者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攻读学位和接受学历教育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
汉语水平以HSK成绩为准,达3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理工类硕士学位;4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除中文外的文科类硕士学位、理工类博士学位;6级及以上者可申请攻读中文专业硕士学位、文科类博士学位;汉语达不到要求者,入学后必须先学习汉语,并参加HSK考试,达到要求后,再进入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对申请来滇学习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
硕士、博士研究生由招生学校外事部门和相关专业所在的院(系)及导师、教授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入学专业课考试,合格者,硕士研究生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博士研究生报国家教育部审批,予以录取,正式取得攻读相应学位的资格。
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由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申请材料提出录取名单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后,予以录取;或先试读1年,期间参加有关专业课的考试,合格者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后,录取为正式学生。
初中生、小学生、在园幼儿,以及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语言进修生免入学考试,由招生学校审查材料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后,予以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录取外国学生时,应当优先录取国家和云南省计划内招收的外国学生;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学生和自费外国学生,但须符合入学条件,并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接受由其它学校录取申请转学的外国学生,但应当事先与原接受学校取得联系;学校不得违规向不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第四章 周边国家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央“睦邻友好,稳定周边”的战略和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及云南作为先行先试区的决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的目标,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和合作关系,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培养人才,各级各类学校在接受周边国家学生时可适当放宽专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特别是国家、省重点学校和临近地州的及特色学校接受周边国家学生,学校可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试点专业应根据对方市场需求和各学校的自身优势进行筛选。
第二十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奖学金,同时设立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提供给周边国家优秀留学生,鼓励周边国家学生来我省学习,以扩大与周边国家各个领域的合作、交流和双向人才培养。设立政府奖学金的学科专业应当为云南省重点专业和外国学生所在国急需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鉴于周边国家经济较为贫困,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在接受周边国家学生时可采取提供部分奖学金的办法,但幅度须在常规收费实际额的40%以内。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但每周不得少于8个课时。
第二十六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必须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学生的必修课,其它专业的外国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七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以外语作为教学语言的专业除外)。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要求的外国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外国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学校必须设有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兼顾外国学生的图书资料,满足他们的学习要求。但外国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学校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外国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报云南省教育厅。对获得省级奖励的外国学生,应当将其受表彰情况报国家教育部。
学校对外国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和云南省计划内招收的外国学生,学校还应当报告云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国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意见,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书;中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使用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其它使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毕业证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使用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组织外国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允许并鼓励外国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外国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但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但不得跨校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尊重外国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外国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对中国公民进行传教和举行宗教聚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 外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学校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外国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校园内向外国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学生宿舍,宿舍内有方便的卫生、取暖及其它服务设施。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国学生的社会管理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外国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并报告学校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外国学生在我省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等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四十一条 外国学生携带、邮寄物品从我省入出境,必须遵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外国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滇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滇的短期学习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滇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滇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省外办的同意函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滇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滇者,如需到我省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外国学生的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滇陪读。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滇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学生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来滇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学生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件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仍需在滇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在招收外国学生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招收港澳台学生和境外华侨华人子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境外华侨华人子女在昆就读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不涉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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