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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浏览次数:     来源: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工作,规范云南省单位公派留学项目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间管理工作的函》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选派

(一)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需要,得到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二)派出单位结合自身业务要求和人才培养需求自主开展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

(三)派出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备单位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严格按选派计划执行选派任务。

(四)派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选留学人员,对拟派出留学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四)申报年龄、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公派相关要求。

申请人申报条件由派出单位严格审定。

三、任务审批

(一)留学人员填写《云南省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审批表》,由派出单位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确定留学任务后报省外办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留学人员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方可办理证照等有关出国(境)手续。

四、证照签证办理

(一)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无论在外时间长短,一律持用因私证照。

(二)留学人员取得证照后按照各国使领馆及港澳地区要求自行办理签证、签注手续。

五、派出管理

(一)省教育厅负责归口管理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审核工作,省外办负责项目任务审批。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实行“谁派出,谁管理”原则,由派出单位做好留学人员的行前培训和留学期间管理工作。派出单位应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建立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境)和回国(境)管理专门档案,具体工作应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三)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单位应与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签订留学协议,明确留学人员的留学时间、留学国别(地区)、留学身份、经费资助标准、在国(境)外期间的工资待遇、公职保留期限、违约处罚办法等事宜,并要求留学人员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留学任务。

(四)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中国和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遵守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派员单位的管理。

(五)留学人员自抵达目的地后10日内,应主动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联系;赴港澳就读本科、硕士、博士全日制学生或将在港澳高校从事研究工作连续时间超6个月的访问学者,在抵达后3个月内必须向中央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外留学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发生,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驻港澳联络办和派员单位报告。

六、监督评估

(一)派出单位应建立评估体系,对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实施情况和工作效益进行年度评估,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单位公派留学项目总结,作为审批下一年度派出计划的依据,保证出国(境)留学工作效益。

(二)留学人员应履行回国(境)服务义务,按时回国(境)并提交研修总结报告。

附件:

云南省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