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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师范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明确职责、优化程序、提高实效,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 号)和省外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以执行公务为目的, 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出国(境)活动。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组团单位、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适用于本办法。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严格控制一般性、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交流。组团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规定,出访单位、目的与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不得安排照顾性、待遇性、考察性出访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学校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严格执行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各部门/学院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按照依法、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对外合作交流处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与派出人选建议,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和组织开展行前教育,以及配合相关部门监督出访任务的执行情况;

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是因公出访团组的派出单位,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是因公出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因公出访人员相关事宜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组织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政审备案;

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计划和预算事先审批以及费用报销;

纪检处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校内廉洁自律情况审查,同时负责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审计处负责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计划与审批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于当年 9 30日前将下一年度出访计划报对外合作交流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执行《曲靖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修订)》,各二级单位要将教学科研类任务和一般性校级交流访问一同报批。

第七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汇总统筹各二级单位的申报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全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计划与派出人选建议,于每年 10 30日前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批准后,上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云南省教育厅。计划包括出访任务、前往国家(地区)、时间、天数、人数、经费预算等,参加双跨团组(由外单位组团)也纳入计划总量中同时报批。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出访任务,如确系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临时任务,按照新增计划进行审批。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任务应以业务是否对口为原则,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的在职教职工;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及学校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 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能力。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因公出访:

(一)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符;

(二)邀请单位不合法,邀请方不能出具规范邀请信;

(三)因公出访人员及配偶同团出访;

(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 5年的;

(五)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 6人,团组成员的本职工作与出访任务应密切相关,成员间分工明确,每个成员在出访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实质性任务。每次出访不超过 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 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 8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 10天,且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一条 校领导和学校处级正职负责人因公出访按以下原则统筹协调:

(一)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避免同团出访、同时率团出访或 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因公临时出访不超过 1次,其他厅局级人员 1个任期内不超过 2次或 2年内不得超过1次。因公出访国家规定的非限量管理国家合作交流不纳入限量管理范围。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正职负责人原则上 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杜绝重复考察。

(四)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不能同时出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同时出访的,须经学校党委、行政正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申报。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公示、审批、办理护照或通行证、预约办理外国签证等流程所需时间至少 1个月,且各环节所需时间或具有不确定性,为避免耽搁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应将有关材料于出国(境)前 60天提交对外合作交流处;如出访国家办理签证须预约面谈的,提交材料时间须提前至 90天。受办理流程时间所限,距出国(境)时间不足 60天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财务处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实行审批联动,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对预算进行审核批准。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标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通知》(云财行〔201428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 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费用由外方或其他机构提供的,若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不得再使用学校经费支付或领取个人在外伙食公杂补助。

第十五条 学校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持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证的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公务,经本人所在部门或学院领导批准,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持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

第四章 出访总结

第十七条 所有因公出访团组和个人须在回国后 7个工作日内将出访总结、出访照片、出访报告等成果交至对外合作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校级领导完成出访任务之后,须向学校党委报告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

第五章 出访纪律

第十九条 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应在回国后 7个工作日内交回对外合作交流处,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和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党纪,要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出国(境)行前教育工作,出行前认真完成行前教育并签署因公出国(境)纪律及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

第二十三条 两人以上因公出国(境)团组须有职责分工,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在外时期的外事纪律、安全、紧急问题等均由团组负责人决定处理。遇到重大或突发状况的,团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报,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

事宜。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增强保密意识。在对外交往中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出国(境),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为涉密人员的,须遵守国家秘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批准期限完成出访任务,不得借故超期。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离开我国海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签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

第二十七条 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

第二十八条 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不得未经批准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违反出访纪律规定的人员不予报销当次出访全部费用,由学校纪检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曲靖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曲师院字20131号)予以废止。